近期,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了全市金刚石企业环境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共检查金刚石企业18家次,其中立案查处5家,查封扣押2家,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公安机关1家。
专项行动重点对金刚石企业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生产废水处理、循环利用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处置情况以及环境风险管理情况开展检查,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的方式,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
检查中发现,亳州市某金刚石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摇床分离废水的贮存、回收利用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围堰底部渗漏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修复,使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导致含有重金属镍,不允许外排的摇床分离废水(属于危险废物)通过围堰底部的缝隙渗漏、流失至厂区外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经环境监测人员采集土坑内的土壤化验分析,土壤中重金属镍含量超标,土壤受到污染。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案也是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移送公安机关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