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国际贸易遇到艰难情形非常常见,企业如何积极应对降低风险是一门学问。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德衡律师集团总裁蒋琪介绍说,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艰难情形是指发生的事件使得一方当事人履约成本增加或者一方当事人所获履约的价值减少,因而根本改变了合同均衡。其构成要件如下:艰难情形的时间要件。构成该艰难情形的事件的发生或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知道事件的发生,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后。艰难情形的不可预见性。对于构成艰难情形的事件的发生,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合理地预见的。构成艰难情形的事件,不能为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所控制。构成艰难情形事件的风险不由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应当注意,艰难情形通常和长期合同相关,而且只与未完成的履行相关。
据了解,国际商会《不可抗力及艰难情形条款2020》为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提供了必须选择的两个选项:变更或终止。即使某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义务的履行比订立合同时合理预期的更为艰难,合同当事人仍然应当履行其合同义务。如果合同当事人证明:由于发生了超出其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且该事件在订立合同时又不能合理地期待其考虑到,使其继续履行该合同义务变得过于艰难;且其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事件或事件的后果,当事人应在援引本艰难情形条款的合理期限内,协商能够合理地允许当事人克服该事件后果的替代性合同条款。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解决艰难情形?蒋琪表示,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疫情下不可抗力的指导意见明确并细化了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规则,并进一步明确了此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在民事法律适用层面的定性,规定了相关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案件中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强调既要依法适用,又要避免规则滥用,积极鼓励交易,最大限度减少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
在具体适用上,指导意见强调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为妥善解决涉疫情民事案件特别是合同履行问题提供明确规则指引,也为不可抗力规则的滥用设定“防火墙”。具体原则:一是坚持鼓励交易原则;二是强调当事人约定优先;三是严格法律适用条件;四是明确举证责任规则。
蒋琪强调,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