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上午,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与亳州市金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举行磋商,并就该公司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重金属生产废水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签订协议,标志着自国家、省、市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亳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次性磋商成功。
案件回顾
2018年11月17日,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对亳州市金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在厂区变压器西侧围墙底部开凿一墙洞,向厂外土坑内非法排放未经处理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对该公司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重金属生产废水案件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并出具《亳州市金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环境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
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后,赔偿义务人亳州市金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多次和市生态环境局、谯城区生态环境分局进行对接,积极配合。
会议现场
磋商会上,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损害鉴定评估意见,介绍了赔偿义务人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重金属生产废水案件违法事实,阐明了调查结论、鉴定过程及鉴定评估情况,详细讲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依据、程序、赔偿履行方式,向亳州市金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提出了案件所涉场地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等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合计11万元的具体要求。
赔偿义务人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愿意按照鉴定评估方案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邓晓文指出,今天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主持召开亳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替生态环境代言,为亳州的百姓代言,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谁污染环境,谁就为环境修复买单!要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观念成为社会共识。亳州市金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积极进行磋商,态度端正,悔过诚恳,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此予以赞同。
在亳州市检察院、亳州市公安局以及谯城区检察院、魏岗镇政府等单位代表,部分亳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亳州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共同见证下,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磋商讨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履行方式等磋商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磋商协议。
亳州市金顺超硬材料有限公司非法排放未经处理的含有重金属生产废水案作为亳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件,开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先河,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对及时修复生态环境、节约司法资源、树立损害担责意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