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29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关于上海誉和钻石工具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东关缉违字〔2020〕00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东关缉违字〔2020〕0071号
当事人:上海誉和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笋南路191号221室
法定代表人:聂峰耀
海关代码:3116962880
当事人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委托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境内收发货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数控刀具磨床1台,申报价格FOB3400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8460241900,免征关税,增值税率17%,进口报关单编号223320171000263273。
经查,当事人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与租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及融资租赁合同,擅自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经核定,货物价值人民币3261491.84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海关查问笔录、海关询问笔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当事人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